空軍97年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招生簡章
壹、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專科(含)以上畢業,並符合本簡章所定資格標準,志願服務軍旅之未役男、女社會青年。
二、資格:
(一)年齡限制:
年滿20歲至32歲以內,報考第1梯次者,限65年9月1日以後出生;報考第2梯次者,限65年12月29日以後出生。
(二)體格限制:
1.身高:男性160至195公分,女性155公分至180公分。
2.體重:體格指標值(BMI值,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男性在16.5至32,女性在17到26。
例如:175公分、72公斤,其體格指標值為23.5。
3.視力:不計裸視,兩眼配鏡含二分之一散光各在600度(6屈光度)以內,經矯正視力可達0.8(含)以上,兩眼視差未超過400度,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
考生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RK、ALK、PRK、LASIK)者,須滿1年以上,經體格檢查無後遺症者,方得報考。
4.女性人員骨盆腔(含子宮內膜、輸卵管卵巢)炎症,或二、三度子宮脫位、子宮肌瘤、子宮內膜異位及應力性或急迫性尿失禁等症狀者,不得報考。
5.女性曾行子宮或卵巢摘除術者,不得報考。
6.貧血:男性血色素未達12gm%、女性血色素未達11gm%者,不得報考。
7.經體格檢查無明顯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任何紋身或刺青。
8.除以上各款標準外,其他項目亦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及「體位未定」屬不合格),並至本招生簡章指定之體檢醫院辦理自費體檢,體格達附件1標準以上。
9.未役役男已參加役男體檢後,經各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委員會依「體位區分標準」判定為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或體位未定,屬體格不合格者,不得報考。
10.本班隊民國97年第1梯次體檢結果如達合格標準,第2梯次報名得繳交體檢表,免再重複體檢,如以其他班隊體檢結果報考,以報名梯次報名起始日計算6個月內有效,並以本班隊標準審查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1.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含緩刑與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曾經就讀軍事學校遭開除學籍(因品德因素),或參加軍事訓練(含本班次)遭退訓者(不含自願退訓及役男體檢體位不合格遭退訓後經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徵兵檢查委員會更正為常備役體位者)。
(四)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凡大
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
不得報考。
(五)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民國86年7月1日
以後香港來台與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澳門來台者,非在台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報考。
(六)凡具雙重國籍者,於錄取後應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於任官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任官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就任官滿1年後仍未放棄外國國籍者,如經察覺,依相關法規處理。
(七)考量孕母安全,女性懷孕者不得報考,如於入營後基礎教育期間懷孕,一律註銷錄取資格並核予退訓,當事人及家長不得有異議。
(八)曾任中華民國軍官、士官之人員(含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人員)不得報考。
三、不合前述招生對象及資格標準人員,如在入營前經察覺者,取消其錄取
資格;受基礎教育期間經察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施訓單位辦理退
訓;於任官後查獲,依相關法規處理。
貳、招生單位、專長及需求員額:
一、 本班隊預劃辦理2梯次甄選,正額錄取總人數724員(男性595員,女性129員),地區、官科員額需求及科系限制詳如附件2。
二、 「空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甄選委員會)得依報名人數、部隊實際需求增額錄取,第1梯次未獲錄取缺額將移轉至第2梯次續招,如第1梯次獲得率達80%(含)以上,則不辦理第2梯次招募,請欲報名第2梯次考生務必於報名前至「中華民國空軍」全球資訊網(http://air.mnd.gov.tw)查詢。
三、志願選填規定:考生得依志願選填3個志願;惟應符合簡章所定該官科畢業科系(所)限制,不符限制條件者,選填後視為無效志願。
四、考生完成報名手續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選填志願。
五、經公告錄取之單位、地區、專長一律不得變更,考生及家長不得有異議。
六、本甄選委員會得針對各項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惟因志願選填不足或額滿而未獲錄取之考生改列備取人員,各梯次正額錄取人員及備取人員遞補順序將於「中華民國空軍」全球資訊網(http://air.mnd.gov.tw)提供考生查榜。
七、未按時報到或報到3日內退訓產生缺額,依備取人員成績排序遞補,獲遞補人員亦應依通知時間、地點完成報到程序,違者視為自動棄權,另資格不符錄取標準者,不得辦理報到。
八、各梯次甄試作業完成後,所餘缺額開放空軍官校飛行常備軍官班技停、體停人員(須符合本班隊體檢標準)或曾參加97年度國軍專業預備軍官、軍情局專業軍官班、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二技系、專業預備士官等班隊甄試,符合本班隊報考資格者登記入學。
參、報名程序:
一、 各梯次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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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次 |
第1梯次 |
第2梯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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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 |
97年6月15日前 |
97年10月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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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 |
6月16日至6月27日 (每日0830時至1630時,含週六日) |
10月1日至10月15日 (每日0830時至1630時,含週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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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 |
7月12日(週六) |
11月8日(週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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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公告 |
8月6日 |
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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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複查 |
8月13 日 |
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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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入學 |
8月11日至8月15日 |
12月8日至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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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公告 |
8月22日 |
12月19日 |
二、體檢(自費新台幣1,200元)︰
(一)體檢時間:依表定時間辦理,逾時視同報名下一梯次。
(二)體檢地點:指定之國軍醫院或公立醫院辦理(97年指定體檢醫院地址、電話一覽表,請參閱附件3)。
(三)考生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入伍後因疾病復發致體格不符招生簡章所定標準,核予退訓處理。
(四)採「網路預約」制,由考生依規定期程自行登入「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之「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招生系統辦理預約,並注意下列事項:
1.備妥本人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正面數位相片檔案(或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一式3張)及身分證明(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或健保卡)。
2.考生所繳之相片,應為最近3個月內所拍攝並符合照相公會所訂定2吋證照相片規則:
A.應為光面、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之黑白或淺色背景之彩色相片。
B.不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C.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五)考量國軍醫院或公立醫院每日體檢名額有限,考生應儘早預約,避免影響報考資格。
(六)考生欲於上午受檢者,請於前1日2300時後,勿再進食,欲於下午受檢者,請於當日0600時後,勿再進食,以免影響檢查結果,致權益受損。
(七)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體檢。
(八)考生應妥為保存體檢表正本1份,於報到時繳交,以利體格資料查驗及建檔使用。
(九)考生如已報考97年國軍其他軍、士官招生班隊(如:國軍專業軍官班、空軍飛行常備軍官班、軍情局專業軍官班、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二技系、專業預備士官等),持有合格體檢表,亦可憑該表參加報名,免再重複辦理體檢。但檢附本班隊以外之其他班隊體檢結果報考,以報名梯次報名起始日6個月內有效,並以本班隊標準審查之。
(十)空軍官校飛行常備軍官班體停、技停人員,如檢附年度「空勤體檢表」證明符合本班隊體檢標準者,亦得免再重複辦理體檢。
三、報名:
(一)一律採現場報名,且不得於其他地區重複報名。(各地區報名處及連絡電話詳如附件4)
(二)考生應親赴地區報名處報名,如須委託他人代理報名,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三)填寫「空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招生報名表」注意事項:(申請表如附件5,可自行以A4影印或向本軍各地區報名處免費索取)
1.參加甄選之考生須親自以鋼筆或原子筆(藍、黑色墨水)正楷填寫申請表,凡填寫錯誤須更正者,由考生自行更正並蓋私章,報名處工作人員嚴禁塗改考生資料。
2.個人通信住址應工整詳實填寫。
3.如因通信住址填寫錯誤或疏漏造成通知單無法寄達,致未按規定時限報到者,取銷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報名時繳交資料:
1.空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招生報名表。
2.學歷證明:請檢附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影本(報名時尚未獲得畢業證明文件之在校生,可先以學生證替代,惟學生證影本應顯示就讀科系(所)名稱,並於入學報到時補繳畢業證明文件查驗,未提供證明文件者,予以退訓。
3.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不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4.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反面分開實貼於報名表上)各1份。
5.考生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須見兩耳光面紙)一式2張(須與體檢表相片相同,不得配戴深色照片,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背面填寫姓名,分別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上。
6.中華民國技術士或國家專業檢定證照或高普考合格證書正、影本各1份(無取得者免附)。
7.至指定之國軍醫院或公立醫院自費辦理之體格檢查表正本1份。未役役男已參加役男體檢者,應加附「役男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體位證明影本1份。辦理體檢中者,應於報到入營後1個月內補驗證,若不合體格規定標準者,依規定予以退訓,當事人與家長不得異議。
8.回郵信封1個(限白色標準格式),請貼足新台幣32元郵票並填寫清楚考生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以利辦理郵寄錄取通知單(如未貼足郵資或收件人姓名、地址填寫不清錯誤而致使郵件逾時或遺失者,考生應自負責任)。
(五)上述各項資料應於當梯次報名截止日前繳交,缺件者視同不合格人員,不予核發准考證,畢(結)業證書、國民身分證、技術士證照等正本文件報名當場驗畢發還。
四、考生報名時所繳交之各項資料,凡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證件或隱匿、虛報不實身份者,一律註銷其錄取資格。受基礎教育期間察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同時報國防部備查;於任官後查獲,依相關法規處理。
五、考生如接獲役男入營徵集令,可持本甄選委員會核發之准考證或錄取通知單至兵役單位辦理延期徵集,凡考生未辦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視同自願放棄報考或錄取資格。
肆、甄試項目及地點:
一、甄試時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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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 |
節 次 |
時間 |
甄試項目 |
附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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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午 |
第1節 |
0930∼0940 |
報到及預備 |
1.國文、英文測驗超過9時50分以後不得進場。 2.智力測驗超過14時05分以後不得進場。 3.口試、體能鑑測時間如有異動必要時,得於通知考生後,依當日天氣狀況彈性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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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1120 |
國文、英文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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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午 |
第2節 |
1330∼1350 |
閱讀智力測驗指導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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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355 |
發放題本及答案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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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1445 |
智力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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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1450 |
收繳題本及答案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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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節 |
1500∼1510 |
報到及預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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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610 |
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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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節 |
1620∼1630 |
報到及預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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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1730 |
體能鑑測 |
二、甄試地點:分於本島及外、離島5個考區同時舉行,考生於報名表上任選1個考區應試,甄試地點經選填並完成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
(一)北部地區:空軍第499聯隊(新竹市吉羊路1號)
(二)中部地區:空軍第455聯隊(嘉義縣水上鄉榮典路1之1號)
(三)南部地區: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高雄縣岡山鎮介壽西路198號)
(四)花蓮地區:空軍第401聯隊(花蓮縣新城鄉嘉新村花師街37號)
(五)台東地區:空軍第737聯隊(台東市志航路3段3號)
伍、甄試科目、配分、作答方式、成績計算及命題範圍:
一、區分:國文、英文、智力測驗、口試及體能鑑測。
二、國文、英文科目試題配分、命題範圍、配分比例:
(一)試題配分:國文及英文每科配分100分,每科甄試題數均為40題(每題2.5分),總分計200分。
(二)計分方式:測驗成績採不倒扣方式計分;測驗試題採用選擇題,每題有四個選項,甄試為單一選擇題,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請依題意選出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三)命題範圍及配分比例:
1.國文:應用文(20%)、中國文學史(20%)、古今文選(20%)、孫子兵法(40%)。
2.英文:單字(40%)、文法(30%)、閱讀測驗(30%)。
(四)國文及英文甄試科目所用教材,以現行教材為主,惟不受限於現行教材內容。
三、體能鑑測項目:男性1600公尺徒手跑步,女性1200公尺徒手跑步。
(一)體能鑑測時如遇大雷雨等特殊狀況不宜實施徒手跑步測驗時,得由試場主任會同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督導官研商後,改測體能鑑測替代項目:男性1分鐘內完成標準伏地挺身動作20次為合格,女性完成標準屈臂俯撐動作10秒鐘為合格。替代項目動作標準說明如下:
1.伏地挺身動作標準:俯地、直臂轉曲臂,手臂彎曲角度小於90度,雙臂內關微貼於胸部外側,雙腳伸直併攏,腳尖著地,上下直臂轉曲臂來回計1次。
2.屈臂俯撐動作標準:俯地、手臂彎曲角度小於90度,雙臂內關微貼於胸部外側,雙腳伸直併攏,腳尖著地,以秒計時。
(二)體能鑑測徒手跑步項目評分依據國軍體能測驗成績評分標準計算(附件6)。
四、國文、英文及智力測驗科目均採電腦閱卷,應使用2B黑色鉛筆作答,請考生自備2B黑色鉛筆,答案卡上不可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陸、測驗一般規定:
一、口試合格標準為60分(含)以上,口試內容以家庭狀況、學習過程、工作經驗、生涯規劃、軍事常識、時事新聞、專業知識等為主。
二、凡國文及英文、智力測驗及體能鑑測任何一科缺考者,不得繼續參加爾後各科測驗。
三、考生應恪遵「甄試規則」(如附件7),違犯甄試規則之考生按「違規扣分標準」(如附件8)辦理。
四、甄試日期及地點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有變更必要時,「本甄選委員會」將於甄試日期前1天透過媒體及在「中華民國空軍」全球資訊網公告(http://air.mnd.gov.tw)。
五、每節測驗開始後遲到逾10分鐘者,一律不得入場,並取消應考資格。
(一)各節測驗時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並請於體能鑑測時自備舒適之體育服裝及運動鞋。
(二)監考人員應將體能鑑測成績登錄於准考證,並蓋章核對。
(三)體能鑑測達60分(含)以上者為合格。
六、智力測驗合格標準為100分(含)以上,未達合格標準者不予錄取。
七、考生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惟以1次為限,申請補發應於甄試開始前,持國民身分證及原報名時繳交之照片(1張)至考區試務中心辦理補發事宜。
柒、成績評定與錄取:
一、採計國文、英文、智力測驗、學歷加分及與報考專長相關之國家級專業證照(高普考合格證書比照辦理)加分等成績總分,由高而低依序錄取。
加分規定說明:
(一)學歷加分:具教育部認可之碩士(含)以上畢業證書者加10分。
(二)證照加分:與報考官科(專長)相關之中華民國技術士或國家專業檢定證照或高普考合格證書予以加分10分,普考合格或乙級證照加5分。
二、學歷及證照加分,各以1次為限,採最高分登錄。
三、總分相同時,依國文、英文、證照加分、學歷加分、智力測驗之次序,較高者優先錄取。
四、國文、英文、智力測驗及體能鑑測,任一甄試科目缺考,或任一項未達合格標準者不予錄取。國文、英文最低錄取標準由本甄選委員會視考生整體成績開會決定。
六、錄取通知:
表訂期程當日上午0900時寄發錄取通知單,並於「中華民國空軍」全球資訊網(http://air.mnd.gov.tw)提供考生上網查詢甄試成績及錄取結果。
七、考生如對公布之成績有異議,應於規定時間前(以郵戳為憑)填具「甄試成績複查表」(如附件9),附限時掛號32元足額郵資回郵信封(白色標準信封,正面自行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郵寄至820高雄縣岡山鎮介壽西路198號「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專業預備士官班招生小組收」,複查以1次為限。
捌、登記入學:
一、登記入學人員應符合本班隊報考資格,其選填官科亦應符合「民間專長/畢業科系(所)」限制條件。
二、登記入學人員應於規定期間內,攜帶下列資料親赴本軍各地區報名處登記。(下列證明文件正本審驗完畢後,交還當事人)
(一)空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招生報名表。
(二)專科(含)以上學歷證明正、影本(報名時尚未獲得畢業證明文件之在校生,可先以學生證替代,惟學生證影本應顯示就讀科系(所)名稱,並於入學報到時補繳畢業證明文件查驗,未提供證明文件者,予以退訓。
(三)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不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四)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反面分開實貼於報名表上)各1份。
(五)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須見兩耳光面紙)一式1張(不得配戴深色照片,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實貼於報名表上)。
(六)中華民國技術士或國家專業檢定證照或高普考合格證書正、影本各1份(無取得者免附)。
(七)曾參加國軍97年度各類軍、士官班隊招考體檢合格證明及鄉(鎮、市、區)公所之「役男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役男辦理體檢中者,應於報到入營後1個月內補驗證,若不合體格規定標準者,依規定予以退訓,當事人與家長不得異議)。(空軍官校飛行常備軍官班體停、技停人員得免交)
(八)曾參加國軍97年度各類軍、士官班隊招考測驗成績證明(須口試合格且智力測驗成績達100含以上)。(空軍官校飛行常備軍官班體停、技停人員得免交)
(九)回郵信封1個(限白色標準格式),貼足新台幣32元郵票並填寫清楚考生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以利辦理郵寄錄取通知單(如未貼足郵資或收件人姓名、地址填寫不清錯誤而致使郵件逾時或遺失者,考生應自負責任)。
(十)空軍官校飛行常備軍官班體停、技停人員,應檢附年度「空勤體檢表」或指定醫院體檢證明。
三、登記入學人員,以空軍官校飛行常備軍官班體停、技停人員優先錄取,餘依智力測驗成績、證照等級、高普考、學歷之順序擇優錄取,經排序後仍有成績相同者,增額錄取。
玖、入營報到及基礎教育期間相關規定:
一、入營報到時間:
(一)第1梯次:97年9月1日;第2梯次:97年12月29日。
(二)如第1梯次報名錄取人數偏高,本甄選委員會得依訓練單位流路及訓量檢討,區分2梯次入營(以錄取通知單位為準,各梯次時間同上),第2梯次招募錄取人員統一於97年12月29日入營受訓。
(三)錄取人員應依錄取通知書指定地點、時間完成報到,並接受預備士官基礎教育。凡未依指定時間、地點或經查資格不符錄取標準者,不得辦理報到,已報到者由施訓單位主動辦理退訓,並取消其錄取資格。入營日期、報到地點如有變更,由本甄選委員會另行公告,並於錄取通知單規定之。
二、基礎教育:
(一)自入營報到之日起,接受預備士官基礎教育20週(入伍訓練8週,分科及部隊實作12週),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理分發任職。
(二)第1梯次入營人員統一於97年12月27日;第2梯次入營人員於98年2月23日實施分科及部隊實作訓練。
三、空軍官校飛行常備軍官班(體、技停)錄取人員免再接受入伍訓練,依錄取通知單時間、地點逕赴學校接受分科教育訓練,逾時未報到人員亦取消錄取資格。
四、受訓地點:
(一)入伍訓練:以錄取通知單通知地點為準。
(二)分科教育(含部隊實作訓練):依各兵科學校教育計畫規劃地點實施。
五、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一律予以退訓(學):
(一)測驗成績未達合格標準者。
(二)因病、公、事假併計超過基礎教育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事假累計超過八分之一者。
(三)因傷、病致體位未達「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所定體格標準者。
(四)申請退訓(學)者。
(五)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與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處分裁判確定者。
(六)其他不合招生簡章規定者。
六、因傷、病經退訓(學)或開除學籍者,退訓(學)前得由施訓單位辦理至國軍醫院實施複檢1次,俟複檢完成後,施訓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退訓(學)後不予受理任何再複檢。
七、經退訓(學)或開除學籍者,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之規定賠償相關費用。
八、經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兵役義務依法納入所屬縣、市政府辦理徵服常備兵役。
九、依法服行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按「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規定折服役期。
拾、任官、服役:
一、第1梯次入營人員統一於98年1月16日任官,第2梯次入營人員統一於98年5月15日任官。
二、基礎教育期滿且結訓測驗成績均合格者,初任下士,基本薪資3萬4,470元(本俸+專業加給+志願役加給) (以97年1月薪資為例),自下士任官之日起算,服預備士官役,役期3年。
三、服役期間任官停年屆滿,考績合格且佔上階官額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逐階晉任。
四、役期屆滿志願續服現役者,得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作業規定」申請續服現役;未經核定續服現役者,應依規定於役期屆滿時辦理退伍。
五、因年度考績、考核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致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按比例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拾壹、福利、待遇:
一、錄取人員於基礎教育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學生親屬不適用現行軍人眷屬之各項福利優待等。
二、受訓期間及任官服役期間相關權利、義務、福利、待遇,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請參考國防部網站:www.mnd.gov.tw相關網頁)。
拾貳、一般規定:
一、考生應本於誠信如實依規定繳交各項資料,如考生繳交之各項文件有不齊或模糊不清者,得要求補正或解釋,未能依規定時間完成補正,或隱匿不符招生對象、報名資格之身份或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有僞造、變造、假借、冒用等不實情況或經審查資格不符合者,招生委員會得取消報名或錄取資格,如於報到後發現,一律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二、考生參加招生甄試若有違規,經「本甄選委員會」開會討論通過,得依情節扣減成績,若發現舞弊行為除取消資格外,並函送相關單位辦理。
三、考生於受訓開始至任官命令生效之日前,因志趣不合或其他因素考量,得申請辦理自願退訓,任官命令生效之日起應服滿至少3年預備士官役役期,服役期間除依相關法令規定外,不得申請辦理提前退伍。
四、預定之報名、體檢、考場、甄試日期、入營等時間、地點若有異動必要時,「本甄選委員會」得於完成公告程序後,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五、簡章請逕向本軍各地區報名處或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索取,簡章電子檔亦可至「中華民國空軍」全球資訊網(http://air.mnd.gov.tw)下載參閱(簡章內容如有更動,以另行公告內容為主)。
六、諮詢專線:02-27734518
附件1
|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 |
|||
|
項次 |
區分 |
專業士官班 |
備考 |
|
01 |
身高 |
按照年度招生簡章所訂標準 |
|
|
02 |
體重 |
||
|
03 |
視力 |
||
|
04 |
大庖性表皮鬆懈妨礙儀容者 |
不合格 |
|
|
05 |
慢性肝炎肝功能異常指數超過正常值兩倍以上者 |
不合格 |
|
|
06 |
疑糖尿病空腹血糖檢查高於標準者 |
不合格 |
|
|
07 |
重度扁桃腺腫大 |
不合格 |
|
|
08 |
曾實施氣管造口術者 |
不合格 |
|
|
09 |
上下頜骨附屬組織病 |
不合格 |
|
|
10 |
曾患肺結核現已纖維化鈣化者 |
不合格 |
|
|
11 |
曾患肺膿瘍、肺氣腫、氣胸、水胸及膿胸 |
不合格 |
|
|
12 |
支氣管氣喘 |
不合格 |
|
|
13 |
胸廓畸形有肺功能障礙 |
不合格 |
|
|
14 |
肛門廔管 |
不合格 |
|
|
15 |
浮游腎無阻塞性水腫者 |
不合格 |
|
|
16 |
間質性膀胱炎 |
不合格 |
|
|
17 |
尿道裂或狹窄已治癒者 |
不合格 |
|
|
18 |
泌尿道結石 |
不合格 |
|
|
19 |
甲狀腺功能亢進症 |
不合格 |
|
|
20 |
手指或足趾缺損或多指(趾)症或肌腱斷裂 |
不合格 |
|
|
21 |
錘樣指(趾) |
不合格 |
|
|
22 |
四肢任何一肢有肌肉萎縮者 |
不合格 |
|
|
23 |
腳拇趾內外翻有礙穿著軍鞋者 |
不合格 |
|
|
24 |
四肢習慣性脫臼 |
不合格 |
|
|
25 |
膝關節韌帶斷裂半月軟骨或髕骨切除者 |
不合格 |
|
|
26 |
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 |
不合格 |
|
|
27 |
脊椎骨畸形彎曲超過十度 |
不合格 |
|
|
28 |
脊椎骨折或脫位 |
不合格 |
|
|
29 |
椎間盤突出症 |
不合格 |
|
|
30 |
骨盆骨折 |
不合格 |
|
|
31 |
心律不整(未達常備役乙等以上體位者) |
不合格 |
|
|
32 |
先天性心臟及血管疾病 |
不合格 |
|
|
33 |
心臟瓣膜疾病輕度以上狹窄或閉鎖不全 |
不合格 |
|
|
34 |
動靜脈疾病 |
不合格 |
|
|
35 |
色盲(弱) |
不合格 |
|
|
36 |
眼球震顫 |
不合格 |
|
|
37 |
眼球突出 |
不合格 |
|
|
38 |
視網膜疾病 |
不合格 |
|
|
39 |
角膜或葡萄膜層疾病 |
不合格 |
|
|
40 |
夜盲 |
不合格 |
|
|
41 |
斜視超過20稜鏡度 |
不合格 |
|
|
42 |
顱腦損傷 |
不合格 |
|
|
43 |
梅毒及性病 |
不合格 |
|
|
44 |
男性一側睪丸仍留於腹腔內或缺失者、第二性徵及男性激素不足、尿道裂或狹窄、器官缺陷而致小便失禁者;女性人員骨盆腔(含子宮內膜、輸卵管卵巢)炎症,或二、三度子宮脫位、子宮肌瘤、子宮內膜異位及應力性或急迫性尿失禁 |
不合格 |
|
|
45 |
男性陰莖部分截除或重建術後;女性曾行子宮或卵巢摘除術者 |
不合格 |
|
|
46 |
貧血,男性血色素未達12gm%、女性血色素未達11gm % |
不合格 |
|
|
其餘未明訂之項目均按照「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甲、乙等(含)以上體位列為「合格」,屬替代役、免役及體位未定之體位者為「不合格」。 |
|||
附件2
|
官科 |
地區 |
民間專長/畢業科系(所) |
需求員額(男) |
需求員額(女) |
|
補給 |
台北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10 |
10 |
|
補給 |
桃園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2 |
2 |
|
補給 |
新竹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6 |
6 |
|
補給 |
苗栗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2 |
|
|
補給 |
台中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5 |
5 |
|
補給 |
雲林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2 |
|
|
補給 |
嘉義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5 |
1 |
|
補給 |
台南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4 |
4 |
|
補給 |
高雄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4 |
|
|
補給 |
屏東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2 |
1 |
|
補給 |
宜蘭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2 |
|
|
補給 |
花蓮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6 |
6 |
|
補給 |
台東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5 |
5 |
|
補給 |
澎湖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4 |
2 |
|
照相 |
花蓮 |
不限科系(所) |
7 |
|
|
情報 |
台北 |
不限科系(所) |
3 |
|
|
情報 |
台南 |
不限科系(所) |
1 |
|
|
情報 |
高雄 |
不限科系(所) |
1 |
|
|
情報 |
花蓮 |
不限科系(所) |
1 |
|
|
情報 |
澎湖 |
不限科系(所) |
1 |
|
|
航機保修 |
新竹 |
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10 |
2 |
|
航機保修 |
台中 |
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10 |
|
|
航機保修 |
嘉義 |
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10 |
2 |
|
航機保修 |
台南 |
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10 |
|
|
航機保修 |
高雄 |
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13 |
|
|
航機保修 |
屏東 |
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10 |
4 |
|
航機保修 |
花蓮 |
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10 |
|
|
航機保修 |
台東 |
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10 |
1 |
|
航機保修 |
金門 |
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1 |
|
|
氣象 |
台北 |
自然科學、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1 |
1 |
|
氣象 |
新竹 |
自然科學、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1 |
|
|
氣象 |
屏東 |
自然科學、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1 |
1 |
|
氣象 |
花蓮 |
自然科學、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1 |
1 |
|
飛彈保修 |
台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0 |
2 |
|
飛彈保修 |
桃園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 |
|
|
飛彈保修 |
新竹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4 |
|
|
飛彈保修 |
苗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3 |
|
|
飛彈保修 |
台中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6 |
|
|
飛彈保修 |
雲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3 |
|
|
飛彈保修 |
嘉義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5 |
|
|
飛彈保修 |
台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7 |
3 |
|
飛彈保修 |
高雄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 |
|
|
飛彈保修 |
屏東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 |
|
|
飛彈保修 |
花蓮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0 |
|
|
飛彈保修 |
台東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5 |
|
|
飛彈保修 |
澎湖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 |
|
|
兵工 |
台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4 |
|
|
兵工 |
新竹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4 |
|
|
兵工 |
台中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5 |
|
|
兵工 |
雲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 |
|
|
兵工 |
嘉義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3 |
|
|
兵工 |
台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6 |
|
|
兵工 |
高雄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6 |
|
|
兵工 |
屏東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 |
|
|
兵工 |
花蓮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8 |
|
|
兵工 |
台東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8 |
|
|
兵工 |
澎湖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 |
|
|
作戰/砲兵 |
台北 |
不限科系(所) |
5 |
|
|
作戰/砲兵 |
桃園 |
不限科系(所) |
5 |
|
|
作戰/砲兵 |
新竹 |
不限科系(所) |
5 |
|
|
作戰/砲兵 |
苗栗 |
不限科系(所) |
5 |
|
|
作戰/砲兵 |
台中 |
不限科系(所) |
5 |
|
|
作戰/砲兵 |
雲林 |
不限科系(所) |
5 |
|
|
作戰/砲兵 |
嘉義 |
不限科系(所) |
5 |
1 |
|
作戰/砲兵 |
台南 |
不限科系(所) |
5 |
|
|
作戰/砲兵 |
高雄 |
不限科系(所) |
1 |
|
|
作戰/砲兵 |
屏東 |
不限科系(所) |
5 |
|
|
作戰/砲兵 |
宜蘭 |
不限科系(所) |
4 |
|
|
作戰/砲兵 |
花蓮 |
不限科系(所) |
5 |
|
|
作戰/砲兵 |
台東 |
不限科系(所) |
5 |
|
|
作戰/砲兵 |
東引 |
不限科系(所) |
1 |
|
|
作戰/砲兵 |
澎湖 |
不限科系(所) |
5 |
|
|
化學 |
台北 |
不限科系(所) |
1 |
|
|
化學 |
花蓮 |
不限科系(所) |
4 |
|
|
工兵 |
台北 |
工程學門、建築學門 |
1 |
|
|
工兵 |
桃園 |
工程學門、建築學門 |
1 |
|
|
工兵 |
新竹 |
工程學門、建築學門 |
1 |
|
|
工兵 |
嘉義 |
工程學門、建築學門 |
2 |
|
|
工兵 |
台南 |
工程學門、建築學門 |
4 |
|
|
工兵 |
高雄 |
工程學門、建築學門 |
2 |
|
|
工兵 |
屏東 |
工程學門、建築學門 |
2 |
|
|
工兵 |
花蓮 |
工程學門、建築學門 |
5 |
|
|
工兵 |
台東 |
工程學門、建築學門 |
4 |
|
|
工兵 |
金門 |
工程學門、建築學門 |
1 |
|
|
航管 |
新竹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 |
1 |
|
航管 |
台中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 |
1 |
|
航管 |
嘉義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
1 |
|
航管 |
台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 |
1 |
|
航管 |
屏東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 |
|
|
航管 |
花蓮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 |
1 |
|
航管 |
台東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 |
|
|
攔管 |
台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2 |
|
|
攔管 |
高雄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6 |
|
|
攔管 |
花蓮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2 |
|
|
通信 |
台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8 |
7 |
|
通信 |
桃園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8 |
5 |
|
通信 |
新竹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8 |
2 |
|
通信 |
苗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8 |
|
|
通信 |
台中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7 |
7 |
|
通信 |
雲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 |
|
|
通信 |
嘉義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8 |
1 |
|
通信 |
台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6 |
5 |
|
通信 |
高雄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0 |
2 |
|
通信 |
屏東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8 |
5 |
|
通信 |
宜蘭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5 |
|
|
通信 |
花蓮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8 |
8 |
|
通信 |
台東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5 |
5 |
|
通信 |
金門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4 |
|
|
通信 |
澎湖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5 |
1 |
|
通信 |
東引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 |
|
|
電子 |
台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6 |
2 |
|
電子 |
桃園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 |
|
|
電子 |
新竹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3 |
|
|
電子 |
苗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5 |
|
|
電子 |
台中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5 |
|
|
電子 |
嘉義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3 |
|
|
電子 |
高雄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3 |
|
|
電子 |
屏東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8 |
2 |
|
電子 |
宜蘭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 |
|
|
電子 |
花蓮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5 |
|
|
電子 |
台東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6 |
|
|
電子 |
金門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4 |
|
|
電子 |
澎湖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 |
|
|
電子 |
東引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4 |
|
|
資訊 |
台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6 |
4 |
|
資訊 |
桃園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 |
|
|
資訊 |
新竹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 |
|
|
資訊 |
台中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 |
2 |
|
資訊 |
嘉義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 |
|
|
資訊 |
台南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3 |
2 |
|
資訊 |
高雄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 |
1 |
|
資訊 |
屏東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2 |
2 |
|
資訊 |
花蓮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5 |
1 |
|
資訊 |
金門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 |
|
|
資訊 |
澎湖 |
電算機學門、工程學門 |
1 |
|
|
合計 |
|
595 |
129 |
|
附件3
體檢規定說明:
一、採「網路預約」制,由考生於規定期程自行登入「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之「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招生系統辦理預約。
二、辦理體檢所需費用,由報名考生自行負擔:各辦理醫院體檢費用統一收費標準為新台幣1,200元。考生辦理體檢時,一律按體檢表所訂項目依序完成,體檢費用1,200元不受理分項或分期付費。
三、請攜帶本人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1式3張及身分證明辦理體檢。
四、體檢結果表按各醫院所訂時間,完成所有體檢項目後,發還受檢者(約10個工作天),請考生自行掌握體檢截止日期,並赴醫院領取體檢結果表。
五、考生報名時應繳交體檢結果表正本1份(不得以役男體檢表代替)。未役役男已參加役男體檢者,應加附「役男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體位證明影本1份。辦理體檢中者,應於報到入營後1個月內補驗證,若不合體格規定標準者,依規定予以退訓,當事人與家長不得異議。
|
民國97年空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甄選指定體檢醫院地址、電話一覽表 |
||||
|
地區 |
體檢醫院 |
聯絡電話 |
地址 |
|
|
北 部 地 區 |
國軍松山總醫院 |
02-27633425 |
台北市健康路131號 |
|
|
國軍桃園總醫院 |
03-4804569 |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路168號 |
||
|
國軍新竹醫院 |
03-5348181轉2737 |
新竹市武陵路3號 |
||
|
國立陽明大學 附設醫院 |
03-9325192 轉3282、1202 |
宜蘭市新民路152號 |
||
|
衛生署基隆醫院 |
02-24292525轉5610 |
基隆市信二路268號 |
||
|
衛生署台北醫院 |
02-22765566轉1213 |
台北縣新莊市思源路127號 |
||
|
中 部 地 區
|
國軍台中總醫院 |
04-23934191轉525499 |
台中縣太平市中山路2段348號 |
|
|
國軍台中總醫院 中清院區 |
04-22023126 |
台中市北區忠明路500號 |
||
|
衛生署苗栗醫院 |
037-261920轉1120 |
苗栗市為公路747號 |
||
|
衛生署豐原醫院 |
04-25271180 轉3232 |
台中縣豐原市安康路100號 |
||
|
衛生署南投醫院 |
049-2231150 轉2317 |
南投市康壽里復興路478號 |
||
|
衛生署彰化醫院 |
04-8298686 轉1332 |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2段80號 |
||
|
南部地區 |
國軍左營醫院 |
07-5817121轉3416 |
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號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 |
07-7492708、 07-7497751轉726104 |
高雄市中正一路2號 |
||
|
國軍岡山醫院 |
07-6250919轉161 |
高雄縣岡山鎮大義二路1號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 屏東分院 |
08-7560756轉278 |
屏東市大湖路58巷22號 |
||
|
臺大醫院 雲林分院 |
05-5323911轉5106 |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79號 |
||
|
退輔會 嘉義榮民醫院 |
05-2359730轉2542 |
嘉義市世賢路2段600號 |
||
|
衛生署嘉義醫院 |
05-2319090轉2041 |
嘉義市北港路312號 |
||
|
衛生署新營醫院 |
06-6351131轉2128 |
台南縣新營市信義街73號 |
||
|
衛生署台南醫院 |
06-2200055轉3061 |
台南市中山路125號 |
||
|
花蓮 地區 |
國軍花蓮總醫院 |
03-8265722 |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路163號 |
|
|
台東地區 |
衛生署台東醫院 |
089-324112轉232 |
台東市五權街1號 |
|
|
外島地區 |
衛生署金門醫院花崗石院區 |
082-332546轉1311 或082-335239 |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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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
06-9217585 |
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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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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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空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報名地址、電話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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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
單位名稱 |
聯絡電話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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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
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 |
(02)87327620 |
台北市民權東路4段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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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 |
空軍防空951旅 |
(03)3658427 |
桃園縣八德市興豐路8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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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 |
空軍499聯隊 |
(035)424078 |
新竹市吉羊路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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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 |
空軍427聯隊 |
(04)25610817 |
台中縣大雅鄉中清路4段6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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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 |
空軍455聯隊 |
(05)2863473 |
嘉義縣水上鄉榮典路1之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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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 |
空軍443聯隊 |
(06)2689883 |
台南市大同路二段10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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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 |
空軍官校 |
(07)6266593 |
高雄縣岡山鎮介壽西路西首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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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 |
空軍439聯隊 |
(08)7653913 |
屏東市勝利路3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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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 |
空軍防空 625營3連 |
(03)9971820 |
宜蘭縣蘇澳鎮蘇峰路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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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 |
空軍401聯隊 |
(038)226584 |
花蓮縣新城鄉嘉新村花師街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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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 |
空軍737聯隊 |
(089)229597 |
台東市志航路3段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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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 |
空軍金門基地勤務隊 |
(082)321404 |
金門尚義機場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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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 |
空軍馬公基地勤務隊 |
(06)9216697 |
澎湖縣湖溪鄉隘門村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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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引 |
空軍防空 611營2連 |
(0836)76596 |
東引郵政90275附15信箱 |
民國97年空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招生報名表
考生於簽名欄親筆簽名,未簽名者一律不予受理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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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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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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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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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本人資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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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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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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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日 |
年月日 |
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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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 |
(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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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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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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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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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所屬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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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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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系(所)所類別 |
理工相關科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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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日期 |
民國 年 月 |
電子郵件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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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證照或高普考合格證書 |
證照、證書等級名稱 |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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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國軍退役(伍)人員(含未志願納入後備役人員) |
是或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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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人資料 |
軍種: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單位:中部地區人才招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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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職:少校憲兵連絡官 姓名:沈明威 連絡電話:091233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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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貼國民身分證正面影印本 |
粘貼國民身分證反面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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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證號碼: 考生親筆簽名: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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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體能測驗成績評分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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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徒手跑步時間 |
男性徒手跑步成績 |
女性徒手跑步時間 |
女性徒手跑步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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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50秒 |
100 |
6分30秒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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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51秒 |
99 |
6分31秒 |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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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52秒 |
98 |
6分32秒 |
98 |
|
7分53秒 |
97 |
6分33秒 |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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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54秒 |
96 |
6分34秒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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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55秒 |
95 |
6分35秒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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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56秒 |
94 |
6分36秒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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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57秒 |
93 |
6分37秒 |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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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58秒 |
92 |
6分38秒 |
92 |
|
7分59秒 |
91 |
6分39秒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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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0秒 |
90 |
6分40秒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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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06秒 |
89 |
6分41秒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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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11秒 |
88 |
6分43秒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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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16秒 |
87 |
6分45秒 |
87 |
|
8分21秒 |
86 |
6分47秒 |
86 |
|
8分26秒 |
85 |
6分49秒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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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31秒 |
84 |
6分51秒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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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36秒 |
83 |
6分53秒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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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41秒 |
82 |
6分55秒 |
82 |
|
8分46秒 |
81 |
6分57秒 |
81 |
|
8分51秒 |
80 |
6分59秒 |
80 |
|
8分56秒 |
79 |
7分01秒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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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01秒 |
78 |
7分06秒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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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11秒 |
77 |
7分11秒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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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16秒 |
76 |
7分16秒 |
76 |
|
9分21秒 |
75 |
7分21秒 |
75 |
|
9分26秒 |
74 |
7分26秒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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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31秒 |
73 |
7分31秒 |
73 |
|
9分36秒 |
72 |
7分36秒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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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41秒 |
71 |
7分41秒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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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46秒 |
70 |
7分46秒 |
70 |
|
9分51秒 |
65 |
7分51秒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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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56秒 |
60 |
7分56秒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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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0秒 |
60(60分以上為合格) |
8分0秒 |
60(60分以上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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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01秒 |
59 |
8分01秒 |
59 |
附件7
考 試 規 則
一、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甄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二、考生應按「准考證」所載之考區、考場及試場規劃之座位參加甄試,不得請求變更,無「准考證」者不准應試。
三、準時到達試場,除第2節講解甄試規定事項及閱讀指導說明外,凡甄試開始遲到逾10分鐘者,不得入場。智力測驗入場應試至測驗終止,始可離場,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試中除試題科目不符、印刷不清,得舉手示意外,不准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亦不准起立。
四、每場甄試起訖時間,均以統一聲號為準。
五、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之文具外,書籍及非甄試應用物品(含紙張、具有計算、記憶等功能之計算機、呼叫器、行動電話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甄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不准攜入試場。(草稿僅准使用試題紙空白處書寫)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六、作答時僅准使用黑色2B鉛筆按規定劃記答案,不得使用各種修正液(立可白)。如劃記不清、不全、擦拭不潔或污損、摺疊等情形時,均由各考生自行負責。
七、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卡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於試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甄試類科、座號及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兩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給分。
八、嚴禁考生互相談話、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窥視抄襲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等舞弊行為,經勸告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九、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嚼食口香糖、檳榔、飲水、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甄試資格。
十、作答時間完畢時,應將答案卡置於桌上,俟監考官點收並在准考證上蓋章後出場,不准在場內逗留,嚴禁將試題及答案卡等攜出場外。
十一、考生誤坐試場應試,經閱卷查覺者該科不予計分,若於甄試期間查覺者,僅計算其更換正確試場後應考之分數。
十二、應考人如有不遵守前述各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或不予評分,或註銷應考資格。
附件8
違 規 扣 分 標 準
一、冒名頂替者,註銷甄試資格。
二、攜帶非甄試應用物品(含電子計算機、呼叫器及行動電話等電子器材)入場者,該科成績扣5分。甄試中飲食、嚼食口香糖、檳榔、飲水、抽菸等,該科成績扣2分。
三、試題除科目不符、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不得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違者扣該科成績2分。
四、不照答案卡上所規定之符號及位置作答、或劃記不明顯、或擦拭後模糊不清,及使用修正液(立可白),以致電腦閱卷發生計分困難者,所答各題不予計分。
五、互相交談及偷看、抄襲他人答案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傳遞夾帶、交換試卷(卡),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等舞弊情事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答案卡作記號、污損、摺疊者,該科不予計分。
八、甄試終了鈴(鐘)響完畢後,如仍繼續作答者,扣該科成績兩分;勸告不理,經強行收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九、出場後不得宣讀答案,或用其他方法指示場內作答,違者註銷甄試資格。
十、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註銷甄試資格,並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十一、不得擾亂試場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勸告,如勸告不理,即勒令出場(如在甄試30分鐘內,得由警衛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該科不予計分;如拒不出場,註銷其甄試資格。
十二、考生交卷(卡)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門口或窗外逗留及高聲喧嘩,違者該科成績扣十分;不聽制止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考生誤坐試場應考,經閱卷察覺者,該科不予計分;若於甄試期間察覺者,僅計算其更換正確試場後應考之分數。
十四、考生如擅自將試卷(題),或答案卡攜出考場,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附件9
民國97年空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
成績複查申請書
申請日期:9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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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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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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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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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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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查 科目 |
國文 |
英文 |
智力測驗 |
證照 加分 |
學歷 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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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勾選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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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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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表考生資料請以正楷親自填寫並簽名。
2.請於規定時限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至820高雄縣岡山鎮介壽西路198號「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專業預備士官班招生小組收」。
3.請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限白色標準信封,正面自行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並貼足額郵票(郵資32元)。